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