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