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八条有效非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燃气钢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专门加热燃气钢瓶的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