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用户可选用目录中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