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用户可选用目录中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