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