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抢修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