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