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