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制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