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