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