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交通、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制定完善具体办法,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制止和纠正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