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