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