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