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