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不乱涂、乱画、乱刻;(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