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前款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