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广场设施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二)擅自取消缘石坡道和盲道;(三)擅自取消、破坏、占用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四)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