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前款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关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