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