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非法采砂查处情况;(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三)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情况;(四)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清理弃料堆体和恢复河道情况;(五)运砂车辆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情况,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六)采砂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采砂现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情况;(七)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