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巡查、监督职责情况;

(二)现场管理情况;

(三)非法采砂查处情况;

(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五)河道恢复情况;

(六)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