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巡查、监督职责情况;(二)现场管理情况;(三)非法采砂查处情况;(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五)河道恢复情况;(六)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