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非法采砂查处情况;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

(三)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情况;

(四)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清理弃料堆体和恢复河道情况;

(五)运砂车辆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情况,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六)采砂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采砂现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情况;

(七)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