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废油渣、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