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露天焚烧落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废油渣、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