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区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加快充电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景区摆渡等行业用车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