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举荐、自荐见义勇为不及时调查取证的;(二)在见义勇为确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三)泄露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四)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五)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