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