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