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