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