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接受举荐或者自荐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举荐人、被举荐人或者自荐人。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公安机关征询见义勇为人员意见后发给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