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见义勇为的确认第十一条有效接受举荐或者自荐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举荐人、被举荐人或者自荐人。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公安机关征询见义勇为人员意见后发给见义勇为确认证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