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规划应当向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名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