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弘扬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地名保护列入同级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的调查,组织编制历史地名保护方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