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稳定,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