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的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门楼牌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