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