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名称;(二)山、河流、湖泊、洼淀、滩涂、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住宅、街巷、村庄、集镇等居民地名称;(四)公路、道路、桥梁等名称;(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名称;(六)门楼牌号;(七)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隧道、港口、码头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名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