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