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