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玷污、遮挡、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