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管理,保证地名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