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汉字书写;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规定的汉语拼音方案和拼写规则为标准。

用少数民族文字拼写的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以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为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