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二十条有效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地名,由市或者区地名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