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内国际交往的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