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一)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二)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三)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门楼牌号的;(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