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二)因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