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二)因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