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按照行政区划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后,向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