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公共建筑以及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向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跨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地名主管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地名主管部门对批准命名的地名,核发标准地名证书。道路名称由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地名规划直接命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