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