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