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清除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辆营运证件注销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时,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车辆处理情况及流向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更新。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