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